评 分 标 准

  评价实行监督考核百分制。由基本分、扣分和加分三部分组成,最高分值不超过100分。

  计分标准:
  (一)基本分80分

  (二)扣分
  1、印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的行为,发现一次扣10分。
  2、印制冒充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的行为,发现一次扣2分。
  3、印制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图案的商标标识的行为,发现一次扣2分。
  4、印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商标标识的行为,发现一次扣2分。
  5、在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进行印制的行为,发现一次扣2分。
  6、未按规定时间对商标印制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登记造册的,发现一次扣2分。
  7、未按规定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的,发现一次扣 3分。
  8、未按规定建立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的,发现一次扣3分。
  9、其他情形的,酌情扣分。

  (三)加分
  1、在工商巡查中,未发现问题的加2分,连续第二次未发现问题的加4分,连续第三次未发现问题的加6分,以后每连续增加1次加6分,以此类推(案件举报及专项整治的检查不加分)。
  2、获得 “守合同、重信用”单位或著名商标、知名商品、知名商号等荣誉称号的加10分。
  3、其他情形的,酌情加分。